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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栏目:徐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实现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的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经办整合,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措施,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规范、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服务,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城乡,理顺体制。理顺各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有序做好管理体制调整、医保政策完善、经办服务优化等工作,稳步推进制度整合。

  (二)上下联动,有序实施。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按照先移交“机构、职能、编制、人员、经办、基金、资产”,后整合基本制度和信息系统的原则,规范有序做好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政策框架体系和信息系统、经办流程的统一。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行。整合期间,严格执行财务、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基金、财务、信息数据安全完整,确保机构人员按时移交到位,确保整合期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工作安排

  (一)移交双方安排。贾汪区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移交至贾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经办机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贾汪区参保。沛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管理的沛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移交至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县(市)、铜山区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移交至对应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新农合参保人员继续在铜山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应承担的财政补助中的区补资金足额拨付至城乡居民医保铜山区财政专户。

  (二)机构编制和人员安排。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整合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资源,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等,整合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基本医保统一经办,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根据整合后的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各地应妥善处理借调人员、聘用人员的工作关系,确保整合期间经办工作正常开展。

  牵头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编办。

  责任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5月31日前。

  (三)审计工作。由各地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先行组织力量清产核资,对制度建立以来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基金管理、经费使用、历年收支、结余情况以及各种资产、负债、权益等情况)进行梳理、核实。由市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各地审计部门对各地居民医保、新农合移交时点的基金管理、资产、负债、权益及原管理部门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如专项审计难以在要求时间节点内(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也可以采取“先封账、再审计”的办法,但审计结果需报上级审计及财政部门认可。

  牵头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审计局。

  责任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17年5月31日前。

  (四)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移交。将新农合的信息系统(含软件开发维护合同)和计算机网络原始信息资料等移交到相应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17年5月31日前。

  (五)财务、资产和基金。根据审计结果,将新农合涉及的“财务、资产、档案(含历年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人员经费、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资料、印鉴”等移交到相应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项移交均应登记造册、形成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撤销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基金和涉及的专项资金转入居民医保专户,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专户。过渡期内暂时实行统一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的办法。整合完成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互相调剂。

  牵头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前。

  (六)制度和信息系统整合。为保持政策连续性,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完成后,暂维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制运行至年底。过渡期内,信息系统暂按原方式运转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级统筹和“六个统一”的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体系、经办流程,并改造升级信息系统,逐步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数据,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进行参保缴费和费用结算。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牵头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为顺利完成整合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民政、物价、宣传、监察、信访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协调有关交接事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整合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量增加,工作任务加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数。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改革大局,积极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处理相关工作,确保整合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资料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受影响。

  (三)严格纪律,保持稳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涉及的具体事项较多,整合期间,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各地相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对违反纪律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直接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平稳实施。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将相关事项宣传到位,保障整合工作平稳进行。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意义及相关要求,确保完成参保和征缴任务。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