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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栏目:泸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为保障和维护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17〕69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17〕69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政策。市本级、县(区)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行政管辖和属地管理原则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60%-300%核定。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 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 0.4%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20 号),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办理缴费申报,按核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延迟申报生育保险参保的,从申报之月起办理参保缴费。因用人单位延迟申报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第六条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 6 个月以内的,足额缴清所欠保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待遇;欠费超 6 个月的,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三章 待遇支付条件及范围
第七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连续缴费满 9 个月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用和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办法》规定的领取生育保险津贴计发的天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按《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第四章 待遇支付方式及标准第十条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和按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支付。
(一) 限额支付。
1.住院生育限额支付项目及标准:
(1)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 4000 元、二级医院2600 元、一级及以下医院 1800 元。
(2)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 5600 元、二级医院 3900 元、一级及以下医院 2500 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 300 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支付项目及标准:门诊流产术 800 元、住院流产术 1500 元、引产术 1500 元、药物流产 350 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350 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 150 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施行输精管结扎术 1200
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或施行输精管复通术 1500 元。
3.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 700 元。医疗费总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
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
(二)按项目支付。住院分娩同时诊治下列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当次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下列情况: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危象);合并肾脏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