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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栏目:合肥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6〕2号)文件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6〕2号)文件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按时完成省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2014〕52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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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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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我市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补90元、缴900元、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部分,对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4个城区和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3个开发区(以下简称4个城区和3个开发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补贴;对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以下简称4县1市),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要继续广泛宣传国发〔2014〕8号和皖政〔2014〕84号文件和合政〔2014〕52号,充分展示“十二五”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着力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以推动参续保缴费、提高参保质量等为重点,以低档次缴费人员、断保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特别是乡村兼职人员宣传政策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经办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强力推进业务档案达标,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加快业务系统向村(居)联通和村(居)金融网点建设,扩大“四不出村”服务范围,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严格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

  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坚持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加强平时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