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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三门峡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关于补充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三政[2011]88号)精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切实保障和提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下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水平,根据《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三政[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下称“我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行放、化疗住院治疗,自然年度内首次行放、化疗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规定核算,再次及以后行放、化疗住院治疗的均视同连续,起付标准按零核算。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一日内行再次入院治疗的,本次住院视为连续住院,如本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与前次住院医院起付标准不同,按规定补足起付线差额进行核算。

  三、参保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我市统筹区域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前一日产生与当次住院治疗疾病相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视同为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前三日产生与当次住院治疗疾病相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参保人员在省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前七日产生与当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视同为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五、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抢救无效死亡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视同为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六、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门(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需提供门(急)诊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明细、检查报告单、门(急)诊抢救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报销资料。

  七、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公务员核算医疗补助待遇起付标准按照年度内第二次及多次住院起付标准核算。

  八、为落实“防治结合”的医疗保险服务理念,更好地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将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中药饮片和保健食品等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1、中药饮片范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统筹基金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2、诊疗项目范围:《河南省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范围内统筹基金不支付费用的项目。

  3、保健食品范围:国家正式批文的“国食健字号”和“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