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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周口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08〕35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4〕1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豫人社医疗〔2015〕9号文件要求,2015年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根据“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的原则要求,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其中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由30元提高到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30元。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元提高到9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216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8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调整为82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筹集标准调整为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43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221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8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调整为127元)。

  (二)18周岁及以上非学生儿童的城镇居民的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从100元提高到13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38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216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8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调整为82元);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从40元提高到5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46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246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8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调整为132元)。

二、取消待遇等待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当年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之前年度有断保欠费的,不再补缴中断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设置三个月等待期,自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政策按现行文件执行

四、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 口 市 财 政 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