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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三个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栏目:晋城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三个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为完善我市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建立起全方位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制,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速我市经济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国省营单位,市直各企业:

  为完善我市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建立起全方位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制,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现将《晋城市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关于实行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的新形势,在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市统筹的基础上,加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企业,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对第三产业的发展起各级的推动作用。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是实现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把企业推向市场,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落实用工,分配自主权的社会保障。各部门、各企业要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大事去落实。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要使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社会劳动保险意识,以保证三个办法和规定的贯彻实施。

  四、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管理,以保证新办法的正常运行。

  五、三个办法和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晋城市非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切实解决非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逐步建立起一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全部职工;驻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强制保险。

  第三条,非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

  第二章退休养老保险的形式

  第四条,全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和养老保险费储存积累两种形式:

  1、固定职工(包括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就业服务企业调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知青固定工),实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办法,由各企业按规定分别向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统筹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支付退休费用。

  2、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一日以来,经市和县(区)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长年性生产岗位上顶岗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本市国营企业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费储存积累。

  第五条,就业服务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统一实行退休养老保险金储存积累的办法,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参照晋政发(1986)77号文件和晋市劳字(1990)第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个体劳动者按两项之和)向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长短计发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第三章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第六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金和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分别以市、县(区)为单位,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和“储存积累”的原则,采取“三年双过度”的办法。

  1、“三年双过度”的具体办法是:第一年按参加统筹各企业的年退休养老保险金总额(即退休费用加养老保险费加按固定职工2.5%自然增长率增加的退休费用加应提取的3%管理费。下同)的60%比例和年退休养老保险总额的40%占参加统筹各企业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筹集;第二年按参加统筹各企业的年退休养老保险金总额的40%比例和年退休养老保险金总额的60%占参加统筹各企业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筹集;第三年按参加统筹各企业的年退休养老保险金总额的20%比例和年退休养老保险金总额的80%占参加统筹各企业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筹集;从第四年起,以市、县(区)为单位过渡到以年退休养老保险金总额占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筹集。

  2、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一日以来,经市、县(区)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使用的临时工,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可按市劳动局晋市劳字(1990)第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随退休养老保险金比例统一提取,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每月发工资时扣除,统一上缴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凡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者,不负责其退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