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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栏目:河池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城市规划征地中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辖区范围内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在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四条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今后条件成熟可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加,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审核;

  (三)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参保申请材料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满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然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六)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和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移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原则上应一次缴清。无能力一次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至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0.00678÷(1+年利率)n;n代表缴费年龄到60周岁的积累年限。

  2、参保缴费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12(1.03m-1)÷(0.03×1.03m-1);m代表缴费年龄至75周岁的年限。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缴纳,其中政府负担40%,集体负担30%,个人负担30%(具体缴费标准见附表1)。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各自承担比例,没有集体承担的部分,应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缴纳部分记入统筹帐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资金来源: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及村集体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政府批准,将政府负担的40%部分划入县(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负担的40%部分,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负责。属县(市)的由各县(市)负责。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参保缴费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养老保障金每月按参保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在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距离60周岁每差一年每月再增发养老保障金5元(具体计发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每月享受养老保障金数额分别由缴费时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的比例组成。即养老待遇数额按60%从个人帐户中支付,40%从统筹帐户中支付,两部分合并后的养老保障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当个人帐户支付完结后,养老保障金从统筹帐户中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基金尚未领取或领取尚未完结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