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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养老保险划算吗?怎么缴更划算?养老保险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对于缴纳养老保险是否划算得问题,也是大家讨论的重点,很多没有单位上班的人,没有自己去缴纳社保一般就是在考虑划算得这个问题,下面小瑞就来给大家看看吧!
职工的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帮忙缴纳的,而且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缴纳的,缴费比例为:个人承担缴费工资的8%,单位承担缴费工资的19%,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工资的8%是进入个人账户累计的,单位承担19%是进入统筹账户的。
缴纳养老保险划算不划算呢?我们找个例子来看看:我们需要看的是普通工人,因为领导工资偏高不准确,而且领导是少数不具有代表性,普通工人的收入偏低,更关心养老金缴纳是否划算。所以选取的目标应该是已经退休的人员,而不是选取目前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测算,因为未来的个人收入不确定,未来的社平工资也不确定,测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人的待遇,一点都不会准确。
例子:张某, 1982年参加工作,普通工人工资一直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
张某在2017年退休后,每个月的退休金为2518元。
张某在1982年上班,1995年开始缴费,个人的缴费总额为40835元,退休之后,每年的退休金为2518.86*12=30226.32元,也就是说张某60岁退休,在62岁的时候就已经回本了。之后他再多活多少年就赚多少年。这里可能会有人要问,要是他60刚过,还没领回本金就去世了怎么办是不是就亏了?对于这个问题在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中有提到,退休人员亡故的,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具体数额各个地区不同。所以说也是不用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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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筹资机制和待遇水平,其养老金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1、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型”。这一类型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待遇保障的给付标准同劳动者的收入和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相挂钩,强调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主要实行于英国、瑞典等西欧国家。这一类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较高,国家负担过重。
3、“国家型”,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这类制度。它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种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
4、“储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纳。这类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以一定形式发给职工个人。这种制度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但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兼顾社会公平的缺陷。
(一)覆盖面不全,未来隐患巨
首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工业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农村城镇化,农民进城务工化,己由必然趋势发展为客观现实。而现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数两个不同的系统,各自实施的办法互不衔接,结果造成了农民工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之外的局面。这些农民工一是数量惊人,具估算每年约有一亿农民进城务工。二是这些农民工己成为准城镇居民,未来很难再依靠土地实现养老,这样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养老需求没有纳入供给计划,势必造成将来养老金供需严重失衡,最终成为国家的养老负担。
(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够强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能够按照价格信号从一个部门和地区向另一个部门和地区转移。我国已经进行国有企业的重组, 这种流动显得尤其重要。
员工在流动时应能携带他们积累的养老金福利。如果流动意味着失去自己的养老金福利,他们将不愿这样做。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科技、管理等各类人才,占全国总数七成以上,由于没有“个人帐户”,阻碍了他们向企业的流动。而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
(三)资本积累严重不足
成功的养老金制度应有助于资本的积累,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但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却不然,体现为基金积累严重不足。中国有巨大的基础建设和长期投资项目的需求,由于缺乏长期储蓄手段,大部分家庭储蓄只是中短期的,不能为长期贷款提供稳定的基础。
养老金调整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3] 《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养老金可继承
人社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李忠指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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