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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导则

栏目:宿迁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宿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导则根据省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要求,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主要目的

  根据省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要求,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规范与指导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就医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

  2.1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停保续保、缴费退费四个方面。

  2.1.1参保登记

  新参保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人社所、村(居)委会。同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

  2.1.1.1一般居民。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1.1.2新生儿。新生儿登记须在出生六个月内,由代理人提供户口薄。

  2.1.1.3退役士兵(退役当年)。提供户口薄和《退伍证》。

  2.1.1.4民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提供户口薄和《五保证》、《残疾证》等证件或相关证明。

  2.1.1.5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户口薄和《帮扶手册》或低收入农户证明。

  2.1.1.6外市户籍居民。提供户口薄和居住证。

  2.1.1.7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入学时办理登记。

  2.1.2变更注销

  2.1.2.1参保居民在姓名、身份号码变更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至乡镇(街道)人社所或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1.2.2参保居民在出国定居、死亡时,参保居民(或继承人、委托人)持相关证件至乡镇(街道)人社所或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证明。

  2.居民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1.3停保续保

  2.1.3 .1停保。居民因就业需参加职工医保的,持身份证或社保卡至就近乡镇(街道)人社所或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2.1.3 .2续保。职工医保停保的居民,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至就近乡镇(街道)人社所或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2.1.4缴费退费

  2.1.4.1缴费。缴费可通过以下方式:

  1.电子支付。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等网上自助缴费。

  2.银行柜面缴费。持社保卡或身份证至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网点柜面缴费。

  3.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每年由银行在缴费期从其代扣账户上直接扣缴。

  4.银行自助终端缴费。持社保卡或身份证至就近银行自助终端服务点自助缴费。

  5.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以行政村(居)为单位,统一代收代缴。

  6.医疗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无需个人缴纳,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在规定时间内代缴。

  7.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由学校在新学年度开始时随学杂费一起收缴。

  2.1.4.2退费

  1.退费条件。已缴纳次年度费用、新年度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因户口迁出、出国定居、参加职工医保、死亡及重复缴费等情形。

  2.退费手续。持相关材料至乡镇(街道)人社所、村(居)委会或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费。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划到当事人社保卡或银行卡上。

  第三章本地就医

  3.1门诊

  3.1.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持本人社保卡至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刷卡结算。

  3.1.2特殊门诊

  3.1.2.1门诊特定病种。患有慢性病或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经专家鉴定通过后,凭《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证》和社保卡至指定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结算。

  3.1.2.2特药待遇。符合使用特药条件的参保居民,经特药责任医师审核确认后,凭《特药待遇证》和社保卡至指定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结算。

  3.2住院

  3.2.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本人社保卡,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宿迁市医疗保险住院服务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通过社保卡刷卡结算。

  3.2.2参保居民住院符合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大病补充保险等待遇通过刷卡实行“一站式”结算。

  第四章异地就医

  4.1异地就医备案

  4.1.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或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凭社保卡、身份证(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

  4.1.2因病需转外治疗的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在具有转院(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或持《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申请表》、社保卡至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因抢救等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由代办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4.2异地费用结算

  4.2.1异地联网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发生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通过社保卡刷卡结算。

  4.2.2异地非联网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发生在未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实行手工报销。

  4.2.2.1报销登记。参保居民持以下材料至经办机构或商保公司驻乡镇受理点(以下简称被授权机构),经办人员进行社保待遇登记后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回执单》。

  1.住院前门急诊费用。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门诊发票、出院记录等。

  2.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门诊发票等。

  3.因病转诊、长期居外住院费用。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等。

  4.突发疾病住院费用。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等。

  4.2.2.2网上登记。参保居民可通过“一张网”实现网上报销登记,并将有关资料通过EMS快递至经办机构。

  4.2.2.3费用结算

  经办机构、被授权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费用转账至参保居民社保卡或银行卡。参保居民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至自助柜员机、经办机构或网上进行报销明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