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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栏目:揭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揭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基准费率浮动,并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是指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差额与收入之比。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和省确定并公布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系数乘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之积。

  第四条 本市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一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首次失业保险申领率考核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浮动档次及缴费系数: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第四档: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六条 本市上一个自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低于10%的,下一浮动周期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前五个自然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浮动周期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不实施浮动:

  (一)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职工信息的;

  (四)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失业保险申领率、浮动档次、拟确定的缴费费率等信息在当年5月份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拟确定的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应及时调整相应费率。

  公示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于当年6月10日前提供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照确定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导致多征或者少征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