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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工薪族可以正式享受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到底如何具体操作呢?
信息表填报方式有几种
据河南省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纳税人首先要将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如果纳税人有符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就可以进入填报环节。
记者了解到,具体填报方式有以下几种: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填写电子信息表或纸质信息表。据悉,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
纸质表格的获取途径有三种:第一,就近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已印制好的信息表格。第二,到单位负责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部门领取。第三,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官网,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
填写好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后,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本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当月未来得及享受相关扣除咋办
由于明年1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要正式实施,不少工薪族担心1月份是否来得及扣税。据介绍,纳税人在领取2019年月度工资时扣除,也可以在2020年3月至6月年度汇算清缴时,把这些信息直接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相关扣除。
记者了解到,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据介绍,除大病医疗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员工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员工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单位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汇算清缴”也是补扣的手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据介绍,无论纳税人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可选择以上填报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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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是什么?很多人对于五险的了解就不深刻,一是大家没有去了解,二是大家不知道从哪些地方可以了解清楚五险是什么。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五险社保。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
五险为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从内容上说,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我们以盈利性作为标准,将保险区分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否盈利,是区分这两种保险的最重要标志,但如果作详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有许多不同点。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对比中,看出社会保险的特点。
1、非盈利性。
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
2、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缉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3、普遍保障性。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部分解决被保险人临时、急迫的困难,弥补其部分损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业保险则是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原则决定,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保险合同一旦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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