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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公司后社保怎么办?自己怎么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单位上班的人员是要缴纳社保的,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而在单位上班的人员呢,也有换工作的情况,那么在离开公司后社保应该怎么办?自己怎么缴呢?
失业后通过人事外包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
不想社保断交,那么个人就可以找到一个正规的人事外包公司,委托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
被保险人和社会保障机构签订了两份劳动和人事代理协议,确定了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社会保障计算机编号。最后付款就可以了。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在扣除后的下个月查看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网站上的个人支付记录。
如果您是当地居民,您可以在失业时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障的程序如下:
当地城市户籍人员将携带近期1寸彩色照片,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分别到市社保局和医疗保险局领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通过考试后,被保险人可以缴纳费用。
个人在业务部门离职。失去工作后,个人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申请个人社会保障,这样我们的社会保障就不会中断,也不会影响我们享受社会保障福利 。
离开公司后,您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保,并将您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材料发送到当地社会保障中心办理付款手续。一般来说,您可以同时支付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如果您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您可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后支付社会保障金,因为您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无需支付社会保障金。
失业保险必须支付超过一年。如果您不想中断就业,您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符合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60日内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
各地的社会保障缴费基础与当地平均工资数据相关联。它与去年1月至12月的工作人员一致确定当月赚取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每年确定一次,确定后一年内不会改变。报告和调整社会保障基础的时间通常在7月份。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基数,一半的职工是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中国,支付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雇主的声明确定。
个人可以通过灵活就业支付社会保险,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支付基数和比例支付。
以上就是离开公司后社保怎么办?自己怎么缴?的资料,想了解其他社保相关知识的,可以返回首页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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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在遇到生病治疗情况下,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一个险种。那么关于医疗保险条例,你有没有了解过?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一)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l%;(三)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二)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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