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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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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能否享失业保险待遇?员工以单位有过错为由被迫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费建立的基金,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李某自2014年3月入职至2015年4月辞职,社保缴费应当已经满1年。关键是李某这 样被迫辞职的,是否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根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 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本案中的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正是此种情况,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然而,由于本案中的商贸公司未依法为李某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造成李某的合法权益受损,且失 业保险目前当地社保部门又不能补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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