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方人力】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标杆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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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信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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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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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值得信赖品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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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SaaS+人力资源创新生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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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简化企业人事管理

企业都会出现的税务问题

选择业务外包 为企业降低成本

通过组织结构再造、薪酬结构设计、交易支付设计并结合全国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成本最优化、员工收益最大化、薪资社保个税公积金四平衡的一种顶层设计服务。
企业减轻税务负担

企业成本降低

员工财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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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就选瑞方人力

专业团队

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专家型顾问团队和法务团队,可提供专业知识和高品质的服务咨询

全国网络

服务网络遍全国,能提供品质如一的服务,能更详细的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

精细管理

瑞方人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15,拥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获得企业信用评级标准:AAA级。

严谨合规

资深的法律专业团队敏锐洞察最新政策法规变化,提供新法解读和实操建议,确保所有业务操作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

我们有幸参与1000+企业的成功之旅

已有许多大型企业选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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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常识

绵阳业务外包公司|业务外包公司有哪些?哪家好?为企业提供岗位外包,外包业务,业务流程外包,劳务派遣、外包业务管理与社保代缴代理代办等服务

疫情期间社保网上缴安全得多?

  疫情期间社保网上缴安全得多?对于疫情大家都了解了吧,能够在官方平台实时关注,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来说是疫情期间的社保应该怎么来交?疫情其实社保网上缴纳是否安全得多?

疫情期间社保网上缴安全得多? 第1张

  有些朋友不了解网上可以缴纳社保,其实现在可以通过搜索“瑞方人力”公众号,关注之后,在公众号里面就能够缴纳我们的社保。非常的方便,也不需要自己再去人多的地方排队。

  注意:找网上缴纳社保的公司一定要找正规的才行,不然找到骗子公司,自己不仅得不到权益还会有金钱的损失,所以大家可以找瑞方人力,相关查询考察之后再进行下单。

  经办大厅防控措施进行强化

  经办大厅是社保业务的线下办理点,可能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通知”中表明,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较大风险点,为保障工作人员和参保人的健康和安全,降低感染风险,各地必须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做好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

  经办大厅必须对设备仪器进行严格消毒,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戴好手套,需要办理业务的群众必须佩戴口罩方能入厅,并且配合工作人员自觉做好体温检测。经办大厅必须设置疑似病例隔离观察场所,如有情况必须进行就地隔离并且联系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线上办理业务

  1.确保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可以在线上展开,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

  2.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3.各单位依法及时做好线上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让线上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了解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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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产假规定有哪些?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中关于女性职工产假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哪具体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女职工产假规定有哪些?

一、女职工流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女职工流产假工资怎么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规定有哪些? 第1张

三、关于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