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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规定,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大部分人还是比较关注的,因为每个人都会慢慢变老。
而养老保险刚好就可以在退休以后还能保障一定的生活保障。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养老保险新规定。

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表示。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于 2017年底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的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将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以及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了社会公平,同一地区的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年轻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对于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适当的提高调整水平,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
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的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以上就是养老保险新规定,想了解其他社保相关知识,请返回瑞方人力首页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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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基数?我们买社保的时候经常听相关人员说,要确定社保购买基数才能知道你每个月交多少社保费。那么,什么是社保基数呢?社保基数怎么确定的呢?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中国社会保险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养老保险
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3、工伤保险
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医疗保险
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
5、生育保险
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以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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