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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保,有哪些影响?有些不了解社保的朋友,不了解社保的保障制度,想的是目前没有用到,缴纳钱就亏了想着退保。下面我们来看看社保退保,有哪些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社保政策的规定,可以办理在职人员退保的情况有:1、办理出国定居手续,且户口已在我国公安机关注销的;2、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身故,且户口已在公安机关注销的。3、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
社保退保能退多少钱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据了解,社保局只退回个人交的,单位交的部分纳入国家统筹基金,只有在不退保的前提下,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享用。
那么,在了解了退保这个问题之后,相对来说社保转移比退保好。有人可能认为,如果不能退保,这笔钱就拿不到了。按照新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在参保时间上是可以衔接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想必大家对一线城市的“社保附加值”都有一定的了解,且不提没有社保,仅是社保中断,就会影响非当地户籍人员的购房、购车、孩子上学、获得户口等方方面面。社保早已渗透在我们生活的点滴当中,它代表着个人在这个城市中工作的轨迹,在最需要时给以帮助,在日常生活中为今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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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在遇到生病治疗情况下,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一个险种。那么关于医疗保险条例,你有没有了解过?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一)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l%;(三)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二)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以上就是医疗保险条例的部分内容,想了解更多社保相关知识,可以返回瑞方人力首页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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