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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我们所知道的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就是必须缴满15年的社保并且达到退休年龄了。那么,2018年重庆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是怎样的呢?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其以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2张
1.申领手续。参保人员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三个月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收集填表。由村(社区)协办员收集参保人员申领材料,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并上报劳保事务所。
3.初审上报。
4.复核确认。由区县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同时核清到龄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养老金支付金额。
5.核定支付。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和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开户银行,银行应于次月7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实名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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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找到下一份工作,就可以自己到社保局缴纳社保,或者找人事外包公司挂靠职工社保,根据需要而进行选择。
如果到外地工作,社保和公积金可以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转移: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是采用的 “双转移”模式(也就是说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转移手续如下:
(1)携带参保者的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带齐这些资料,填写好《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然后,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是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可以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就不再享受原就业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都不用再费心。
3、工伤及生育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要办理手续,在岗职工在省内向外省迁移的,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5、公积金异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转移
到外地工作的,如果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就可以将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外地户口凭离职证明、身份证和提取银行账户,每月25日前可以在原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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